觸目驚心!玩蹦床,幼童骨折、傷殘……家長們,千萬小心
“五一”假期去哪“遛娃”?北京晚報記者梳理發現,最受小朋友喜愛的網紅項目中,蹦床、各類滑梯、海洋球類項目較容易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家長們帶孩子參加游樂項目,要特別注意安全問題。
7歲孩子蹦床致5歲小孩骨折
在朝陽區某室內兒童樂園蹦床區發生過一起意外事件。事發時,5歲半的女孩優優(化名)正抱著毛絨玩偶站在一張面積不大的蹦床上看其他小朋友玩耍。此時,7歲男孩小喆(化名)從旁邊步梯的三層臺階上直接跳到了蹦床上,導致優優失去平衡摔倒骨折。事發時,現場監控視頻中未見工作人員,小喆跳落的臺階側面貼有“禁止高處跳下”的提醒。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由于小喆系未成年人,其家長徐女士應盡到監護職責。然而在小喆玩耍時,徐女士卻未在場制止小喆的不當行為,造成優優受傷,應當由徐女士承擔侵權責任。此外,兒童樂園的經營者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方面也存在一定缺失,應在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朝陽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優優發生的合理損失為4346元,由小喆家長徐女士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若徐女士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義務,兒童樂園在未賠償金額的50%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歲男童玩蹦床與8歲男童相撞受傷,造成十級傷殘”“8歲女孩玩蹦床導致脊椎錯位陷入昏迷,或致癱瘓”……未成年人因玩蹦床導致的傷害時有發生。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以“蹦床”“未成年人”“受傷”為關鍵詞的民事裁判文書超500份。
上述案例主審法官毛文蝶表示,蹦床是一項風險較高的運動,其彈性會使兒童的跳躍產生更大的沖撞力。一旦失去平衡,不僅自己容易受傷,還可能撞傷他人。毛文蝶建議,6周歲以下兒童盡量不要玩蹦床類游戲。孩子玩蹦床時,家長應全程看護,一張蹦床盡量只有一個孩子玩耍,避免年齡、體重懸殊的孩子同玩,且不要讓孩子跨蹦床跳躍,做翻跟頭、空中旋轉等危險動作。
中途翻下環形滑梯摔骨折
在北京某公園的兒童游樂項目中,7歲的小邰(化名)在玩攀巖環形滑梯時,沒有按照正常方式滑到底部,而是中途翻越而下,結果重重摔倒在地,導致肱骨踝上骨折。小邰父母認為,公園未盡到相應的提示、危險預防、危險消除等義務,存有過錯。公園則稱,小邰受傷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且事發時家長未陪同在旁。
法院審理認為,小邰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危險行為導致受傷,監護人沒有盡到管護、照看的義務,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公園雖張貼了安全須知,但未配備巡視管理人員,沒有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也需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定公園承擔30%的責任,賠償6萬余元,小邰自行承擔70%的責任。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未成年人”“滑梯”“受傷”作為關鍵詞檢索發現,相關民事裁判文書多達600余份。未成年人在滑梯上逆行攀爬、中途翻越做出危險動作,或因未注意周圍情況、速度過快發生碰撞等,都容易引發傷害事故。此外,滑梯周邊未全方位鋪軟墊、滑梯下方無地墊等安全防護設施,也是導致未成年人受傷的原因之一。
對此,朝陽法院法官助理羅嬌提醒,監護人在陪同孩子玩耍時,一定要對孩子的危險動作及時制止,盡量讓孩子遠離滑道過寬且速度過快的滑梯。
3歲男孩跳海洋球池致十級傷殘
北京一3歲男童壯壯(化名)因跳入海洋球池致右腿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事發當天,壯壯在母親的陪伴下在某兒童樂園游玩。據工作人員回憶,壯壯是從海洋球區30厘米高的臺階往下跳時受傷的。現場監控錄像顯示,壯壯曾多次從臺階往下跳,當時其母親正在十幾米外的點餐區點餐。
法院審理認為,壯壯在兒童樂園海洋球區域玩耍時,無工作人員在場進行秩序維護或安全提示。事發時監控所及的兒童樂園范圍內,未見相應安全提示或警示標志,因此兒童樂園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壯壯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事發時,監護人未陪伴在壯壯身邊并對他的行為加以制止,也應負一定責任。在這起案件中,兒童樂園的責任更大,被法院判決承擔70%的責任,壯壯自行承擔30%的責任。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未成年人”“海洋球”“傷害”作為關鍵詞檢索出的民事裁判文書共有60余份。記者注意到,部分案件經營者存在過錯,如外地一家游樂場的海洋球池中混入了本應放置在“職業體驗館”的橡膠球,孩子誤將其當作海洋球拋擲,導致他人受傷;也有部分海洋球池的圍欄設計相對于小孩來說較高,且外側沒有臺階,小孩翻越護欄存在安全隱患。
羅嬌表示,在小朋友玩海洋球時,尤其是年齡較小、自控能力較弱的兒童,家長要在旁看護,及時制止孩子做出從高處跳下、翻越圍欄等危險動作。鑒于海洋球徹底消殺難度較大,家長可給孩子穿上合適的衣物,避免皮膚直接暴露。
對未成年人的看護義務主要在監護人
記者注意到,一些游樂場會要求家長簽署《安全承諾書》,當中包含免責條款。但這種格式條款往往被認為是“霸王條款”,傷害發生后,經營者并不能因此免責,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和過錯責任具體分析。
羅嬌提醒,對未成年人的看護義務主要在于監護人。假期家長帶孩子出門游玩時,要切實做好監護和安全教育工作,提前評估游樂項目的風險,根據孩子的年齡和身體狀況選擇合適的項目。在游玩過程中,家長要時刻關注孩子,教導孩子規范自身行為,及時制止危險舉動,防止因孩子的不當行為給自己或其他未成年人造成損害。游樂場所經營者也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不斷完善安全設施,加強日常管理,為孩子們營造一個安全的游樂環境。
傷害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從以往發生的意外傷害案件不難看出,未成年人在游樂場所受傷后,責任劃分主要涉及監護人責任和經營者責任。羅嬌告訴記者,未成年人大多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有責任對其進行監管和教育。若孩子因自身危險行為受傷或傷害他人,而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通常要承擔主要責任。
此外,專門為未成年人提供娛樂的場所經營者,也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游樂場館需要對游樂設施進行管理維修,定期做安全檢查和維護;在醒目位置張貼游玩須知或警示標志,明確告知游樂項目對應的年齡、身高要求等;配備安全巡護員進行巡視、管理和指導,引導未成年人正確、安全玩耍。
若場館未能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未成人的傷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因未成年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場館未盡到安保義務的,那么場館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法院會考慮各方的過錯程度、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綜合進行責任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