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討救助報道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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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討救助報道標題篇一
2024年是《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十六周年,為深入宣傳貫徹流浪乞討人員政策法規,進一步提高工作成效,擴大社會影響,根據市局通知要求,我站積極開展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主題宣傳月活動,活動有序組織,多措并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行宣傳月活動啟動儀式。
按照5月24日會議要求,我站及時響應、精心籌備,利用6月1日兒童節契機,通過宣傳板報、紙質材料等手段,將救助法規政策、救助管理工作現狀和十六年來取得的成績,披露職業乞討的各種慣用伎倆,以及未來救助管理工作的新舉措等幾個方面,以群眾喜聞樂見、真實生動的形式展現出來。活動_制作橫幅4張、宣傳板報2塊、政策宣傳冊1500份、救助宣傳冊500張。
二、開展救助管理宣傳專項行動。
根據民政部相關文件精神,我站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各縣區救助管理站做好宣傳工作,及時通報專項行動進展情況,提高社會關注度,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關愛服務,探索救助保護途徑,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關愛流浪乞討人員的良好社會環境。
三、舉行“開放日”活動。
今年是第七個救助管理機構開放日,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善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滿意度,6月19日上午,我站全體干部職工在畢節市人民公園舉行了“”救助管理開放日活動。通過向市民發放和講解畢節市救助管理站宣傳手冊、《_未成年人保護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宣傳資料,共計發放宣傳資料2024余份,加深了社會公眾對救助管理工作的認識和了解,為引導社會公眾參與救助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礎,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關愛流浪乞討人員的良好社會環境。
四、開展尋親服務主題宣傳周活動。
開展“大愛尋親?溫暖回家”宣傳活動,展放無法核實身份人員的尋親展板,向社會公眾普及尋親知識,公告尋親信息,展示尋親服務成效和滯站期間照料服務情況,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擴大尋親信息傳播渠道、幫助滯留受助人員回歸家庭、提高社會公眾對救助管理機構尋親服務的認知度和滿意度。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是踐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內容,在調節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我站將根據活動經驗和活動中遇到的問題,在今后的工作中進一步完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畢節市救助管理站
2024年7月1日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結
自治區民政廳社會事務處:
賀蘭縣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在縣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上級民政部門的具體指導下,嚴格按照《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方案》文件要求,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人性化的服務管理,現將工作總結如下:
一、加強領導,上下聯動
流浪乞討救助報道標題篇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加
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關于進一步加強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
市民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根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_令第381號)和民政部等5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的通知》(民發〔2009〕10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齊抓共管,加強領導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既是一項重要的社會救助工作,也是一項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各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各司其職的原則,共同做好我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要進一步充實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力量,并完善工作職責。
二、明確任務,落實職責
(一)各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管委會是做好本區域內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合理安排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經費,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要結合本轄區實際,規劃重點救助管理區域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市民政局備案。加大對重點救助管理區域內流浪乞討人員的發現、處置、協調等救助管理工作力度,切實履行工作職責。要在當地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專席,由當地民政部門派員值守。加強街頭巡查、督查力度。指導督促街道(鄉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好分類處置工作,對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應及時通知當地_門予以救治;對街頭流浪未成年人,應及時通知當地_門予以解救保護;對流浪乞討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通知當地_門依法處置;對符合救助條件的人員,應做好引導、護送工作;積極開展本轄區內困難群眾的救助工作,做好預防困難群眾流浪、再次流浪及回歸安置工作。在街道辦事處設立開放式救助點,為流浪乞討人員、其他街頭生活無著人員、特別困難進城務工人員提供臨時救助。
(二)市民政局是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部門,要切實履行牽頭、指導、督查職責,不斷完善工作機制,提高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水平。要進一步強化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綜合協調職能,牽頭完善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制度和救助措施。在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專席并派員值守,做好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發現、監督和派遣工作。加強街頭巡查、督查工作力度,督促相關部門落實工作
職責。嚴格按照“自愿受助、無償救助、依法救助、應助盡助”原則,指導市救助管理站和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做好流浪乞討人員和其他街頭生活無著人員接收、救助工作。對符合安置條件的受助人員進行安置。加強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宣傳,設置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咨詢熱線電話和溫馨提示卡。
(三)市公安局要加強對違法乞討行為的管理工作。負責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依法查處流浪乞討人員的各種違法行為,特別要加大對組織、教唆、脅迫、控制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營利(包括在機動車道上穿梭乞討)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流浪乞討人員,引導、護送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或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求助。協助醫療機構做好街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醫療救治工作。充分發揮市救助管理站警務室作用,協助做好安全防范和流浪乞討人員身份鑒定、查詢、查證工作。
流浪乞討救助報道標題篇三
自xx年8月《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在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有關部門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總體上進展順利。但是,一些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增多,組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討和組織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現象嚴重,嚴重侵害公民權利、擾亂公共秩序、危害社會穩定。為進一步做好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和管理工作,維護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現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生活不斷改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動、家庭困難、意外事件、個體選擇等原因,流浪乞討現象仍有發生,特別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遭受摧殘和虐待的現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會弱勢群體,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幫助。各級民政、公安、城管、衛生、財政部門一定要從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積極主動,各盡其職,多管齊下,打擊震懾違法犯罪、教育警醒群眾、弘揚正氣。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狠抓落實,將這項工作作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
二、認真履行部門職責,協調配合做好落實工作
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解救、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關權利保護和社會穩定,涉及多個部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各級政府、各個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協調配合,齊心協力做好這一工作。
(一)民政部門要加強街頭救助,協助配合公安、城管、衛生等部門做好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
一是組織、指導、監督救助管理機構做好街頭救助。勸導、引導街頭流浪乞討人員進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據其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飲食、衣被等服務;堅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則,配合醫療機構做好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險傳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堅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則,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的殘疾人、未成年人的調查、取證和解救工作。對于公安機關解救、護送來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機構做好嬰幼兒臨時代養工作。鐵路公安機關解救的被拐賣未成年人,由乘車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接收,福利機構做好嬰幼兒臨時代養工作。對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紋識別技術建立數字檔案,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街頭治理工作。民政部門在街頭救助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滋擾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污損、占據公共設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壞城市市容環境的,要向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提出執法建議。
四是強化站內服務和管理。要從維護受助人員權益出發,改善設施環境,實行人性化、親情化服務,保障受助人員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與其他救助對象分開,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體娛樂、教育培訓等活動。對殘疾、智障、受到傷害或有心理問題的,積極進行醫護和康復。加大站內人員和接領人的甄別、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領冒認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內安全防范工作,確保站內人員安全。
五是做好返鄉、安置和流出地預防工作。要暢通受助人員返鄉渠道,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力接回的,經協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機構接回或送回。對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并積極探索社會代養、家庭寄養等社會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返鄉困難群眾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充分發揮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監督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防范虐待、遺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強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或個人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庇護、飲食、衣被等幫助,探索開展社工干預、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教育培訓,幫助流浪乞討人員回歸家庭和社會。
(二)公安機關要強化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力度,協助民政、_門做好街頭救助和站內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報警工作。接到群眾舉報線索,要快速出警,及時處理,做到件件有記錄,件件有人管。堅持解救與打擊并重的原則,及時開展調查工作,確保打擊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強化立案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本著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強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舉報發現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組織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認真詢問案情,及時出警,對涉嫌犯罪的分別按照拐賣兒童罪、拐騙兒童罪、組織兒童乞討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立案偵查;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是加強對街面等流浪乞討人員主要活動場所的巡查。要加強對繁華街區、橋梁涵洞、地下通道、熱力管線、廢棄房屋、火車站、風景游覽區等流浪乞討人員集中活動和露宿區域的巡查。發現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_、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要求,會同民政、衛生等部門救治。發現流浪未成年人的,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發現利用嬰幼兒或未成年人乞討的,要現場取證,調查盤問。對無血緣關系、來歷不明和疑似被拐賣、拐騙、組織、脅迫、誘騙、利用乞討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對利用嬰幼兒、未成年人乞討的監護人,教育、警告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加強流浪乞討兒童的采血和檢驗比對工作。對街頭流浪乞討和被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經dna檢驗后將數據錄入全國打拐dna數據庫。各地在采血和檢驗比對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費用。
五是加大打擊力度。要依法從重從快打擊虐待和故意傷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賣、拐騙、組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牟利或組織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和團伙。認定是被拐賣、拐騙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盡快送返其監護人身邊。對暫時找不到其監護人的,護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繼續查找其監護人。對親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的,要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討行為的管理工作。協助民政部門開展街頭救助,對流浪乞討人員強討惡要、滋擾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依法處置。屬于救助對象的,送救助管理機構救助。
七是協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社區警務布點,在救助管理站設立警務室或警務聯絡員。要依法嚴厲打擊聚眾鬧事、結伙沖擊、圍攻救助管理站的違法犯罪活動,確保站內人員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門要依法做好防范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管理工作,協助民政、_門做好街頭救助工作。
一是依法處置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占據、損毀公共設施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的行為和隨處涂畫、制造噪音等破壞環境衛生等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是協助民政部門做好街頭救助工作。在街頭執法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告知、引導、護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發現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聯系醫療_門救治。
(四)_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醫療救治工作。要按照《關于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財社〔xx〕83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xx〕6號)規定,指定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則收治有關流浪乞討人員。
(五)財政部門要做好對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以及對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的經費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門職責任務和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應由政府承擔的救助、管理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以及解救、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經費,分別列入有關部門預算給予保障。
三、健全機制,狠抓落實
(一)健全機制。各地要加強領導,統一認識,明確責任,協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要堅持“分級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廣泛參與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共同營造幫助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回歸家庭、社會的良好氛圍。
(二)狠抓落實。_決定將此項工作列入全國打擊拐賣兒童婦女工作綜治考核并列入刑偵工作績效考核。民政部決定將此項工作列入全國民政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核內容,認真督查。對行動遲緩、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將報請綜治部門實行“一票否決制”并追究有關責任。
流浪乞討救助報道標題篇四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總
自2024年8月《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在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有關部門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總體上進展順利。但是,一些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增多,組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討和組織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現象嚴重,嚴重侵害公民權利、擾亂公共秩序、危害社會穩定。為進一步做
好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和管理工作,維護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現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街頭流浪乞討人
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生活不斷改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動、家庭困難、意外事件、個體選擇等原因,流浪乞討現象仍有發生,特別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遭受摧殘和虐待的現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會弱勢群體,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幫助。各級民政、公安、城管、衛生、財政部門一定要從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積極主動,各盡其職,多管齊下,打擊震懾違法犯罪、教育警醒群眾、弘揚正氣。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狠抓落實,將這項工作作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
二、認真履行部門職責,協調配合做好落實工作
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解救、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關權利保護和社會穩定,涉及多個部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各級政府、各個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協調配合,齊心協力做好這一工作。
(一)民政部門要加強街頭救助,協助配合公安、城管、衛生等部門做好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
一是組織、指導、監督救助管理機構做好街頭救助。勸導、引導街頭流浪乞討人員進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據其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飲食、衣被等服務;堅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則,配合醫療機構做好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險傳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堅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則,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的殘疾人、未成年人的調查、取證和解救工作。對于公安機關解救、護送來站的未成年人,救
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機構做好嬰幼兒臨時代養工作。鐵路公安機關解救的被拐賣未成年人,由乘車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接收,福利機構做好嬰幼兒臨時代養工作。對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紋識別技術建立數字檔案,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街頭治理工作。民政部門在街頭救助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滋擾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污損、占據公共設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壞城市市容環境的,要向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提出執法建議。
四是強化站內服務和管理。要從維護受助人員權益出發,改善設施環境,實行人性化、親情化服務,保障受助人員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與其他救助對象分開,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體娛樂、教育培訓
等活動。對殘疾、智障、受到傷害或有心理問題的,積極進行醫護和康復。加大站內人員和接領人的甄別、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領冒認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內安全防范工作,確保站內人員安全。
五是做好返鄉、安置和流出地預防工作。要暢通受助人員返鄉渠道,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力接回的,經協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機構接回或送回。對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并積極探索社會代養、家庭寄養等社會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返鄉困難群眾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充分發揮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監督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防范虐待、遺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強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或個人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庇護、飲食、衣被等幫助,探索開展社工干預、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教育培訓,幫助流浪乞討人
員回歸家庭和社會。
(二)公安機關要強化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力度,協助民政、_門做好街頭救助和站內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報警工作。接到群眾舉報線索,要快速出警,及時處理,做到件件有記錄,件件有人管。堅持解救與打擊并重的原則,及時開展調查工作,確保打擊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強化立案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本著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強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舉報發現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組織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認真詢問案情,及時出警,對涉嫌犯罪的分別按照拐賣兒童罪、拐騙兒童12全文查看
流浪乞討救助報道標題篇五
2024年度春荒期間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匯報
我市今冬以來干旱少雨,給轄區內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很大困難,多地受災群眾出現生活困難,為此我縣組織了2024年度春荒期間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切實解決了困難群眾生活基本生活問題。現將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救災救助資金配套及撥付情況
春荒期間,市政府高度重視受災情況,現已由財政落實救濟資金600萬元作為春荒救災救濟資金,同時做好轄區內群眾受災情況調查工作,確保了救災救助工作順利展開。根據群眾受災情況將救災資金重點下撥給五保戶、特困戶,救助對象的確定要嚴格按照本人申請、村民評議、村委審核上報、鄉政府審批備案的程序進行,確保了救助對象準確、無誤。
二、救助資金物資監督及使用情況
市民政局積極配合市審計部門做好救助資金的審計工作,穩妥地落實好救助資金使用情況,同時加強救災款物發放的監督檢查工作,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杜絕貪污等違法行為的發生。這一系列工作的實施,有效的保證了救災資金及時、足額下撥到受災群眾手中,切實保障了春荒期間災民和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
三、救災扶貧采取的方法與措施
我部門認真調查摸底,掌握災民的具體情況,提前做好了調查工作,了解掌握災區基本數據和受災困難群眾的基本情況,做好了儲備調運救災物資及困難群眾的生活救濟(救災款、物的發放)。并深入實際,認真核查,準確掌握群眾生活困難情況,對困難戶進行登記造冊,統籌安排,采取多種措施解決困難群眾生活問題,組織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活動。
采取籌款、籌物等活動確保群眾有飯吃、有衣穿,使困難群眾及時得到救助,開展互助互濟和對口幫扶活動,動員社會力量幫助群眾解決生活困難,組織親友、鄰里之間開展互助互濟,做到親幫親、鄰幫鄰、富幫貧。
四、救災救助工作恢復生產生活
面對農業生產中的不利局面,我局與農業等相關部門展開合作,積極組織受災地區群眾開展生產自救,努力協調各有關部門,配合鎮村干部,深入到農戶家中,引導有勞動能力的救助對象,積極組織開展生產自救、互助互濟,同時又因地制宜,發揮其長,努力開展生產自救,加強春種管理,積極組織恢復農業生產。
五、救助幫扶與社保制度有機結合 春荒期間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是一項重大的工作,也是一項社會性的工作,需要動用全社會的力量來解決這一問題。為此我局積極開展部門合作,在做好自己救助幫扶工作的情況下,努力促成與社保制度的相互結合,形成一個社保保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幫扶保困難群眾的新局面,實現了社會保障和救助幫扶的有效結合。
總之,我們在困難群眾救助幫扶過程中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與上級領導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還存在著諸如救助資金不足,救助幫扶力度不足等問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一定努力加以克服和解決。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