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齋隨筆·田宅契券取直》譯文與賞析
田宅契券取直
田宅契券取直
【原文】
《隋書·志》:“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1],率[2]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歷宋、齊、梁、陳,如此以為常。以人競商販,不為田業,故使均輸,欲為懲勸。雖以此為辭,其實利在侵削也。”今之牙契投稅,正出于此。田宅所系者大,奉行唯謹,至于奴婢馬牛,雖著于令甲,民不復問。然官的取過多,并郡邑導行之費[3],蓋百分用其十五六,又皆買者獨輸,故為數多者率隱減價直,賒立歲月,坐是招激訐訴。頃嘗因奏對,上章乞蠲其半[4],使民不作偽以息爭,則自言者必多,亦以與為取之義。既下有司,而戶部引條制沮其說。
【注釋】
[1]文券:文契,契約。[2]率:大概,大略。[3]導行之費:過路費用。[4]乞蠲其半:請求免除一半的費用。蠲(juān),除去、驅出、祛除、免除、去掉。
【譯文】
《隋書·食貨志》上說:“自東晉遷都江南以后,凡是進行買賣奴婢、牛馬和田宅的交易的,如果有契約文書,每次交易達到一萬錢的都要拿出四百錢上交官吏,賣方交三百,買方交一百。交易沒有契約文書的,也收交易金額的百分之四,稱作散估。經過南朝的宋、齊、梁、陳幾個朝代,都把這樣征稅的方式當成了習慣。因為很多百姓為了獲利都爭著去做商販,放棄了種田,所以才對買方和賣方都進行征稅,想要通過這樣的方式懲罰他們并告誡要適可而止。雖然是用這樣的話當做借口,其實是為了侵削商賈從中撈取利益罷了”。現在實行的牙稅、契稅,就來源于此。田地和房屋的交易,利害關系很大,按法令行事很謹慎;對于奴婢馬牛的交易,雖然明確地寫在法令里面,但百姓并不認真執行。然而由于官府從買賣雙方征稅過多,而地方郡邑還要收取過路費,大概用掉百分之十五六,這些費用又是買方獨自支付,所以很多商人會隱瞞實際金額,降低貨物的價值,甚至延期不交稅金,導致糾紛的發生。近來我常常因為此事上奏,希望稅金能夠減免一半,使百姓們不再作偽來平息糾紛,那么,主動交稅的人就會變得更多了,這就是“以與為取”的道理。朝廷把這奏章批下給有關衙門研究,而戶部則取用史上條例和制度,否定了這種主張。
【評析】
作者看到了稅負過重的弊端,認為減輕稅負,偷稅的人就會減少,收稅的總額就會增加。這種看法有一定的道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減少稅收,會刺激民間經濟的發展,隨著經濟總量的增加,可以征收稅款的財產也會隨之增加。所以在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如果遇到經濟停滯的情況,國家就會主動為中小企業和個人減稅,以促進經濟的增長。這一點對于現代人來說已經是常識。而作者所處的年代稅收以農業稅為主,契稅這樣的商業稅并不太受到重視,更何況官府收稅無非是搜刮民財。戶部衙門否定作者建議的結果,也就可想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