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四等人和驅口
元建國初期,蒙古貴族無論在經濟力量、人口數量上對漢族及其他一些民族來說都處劣勢。蒙古族初入中原時野蠻落后的統治方式激起漢族為主的各族人民的反抗。為了維護自己的特權,分化削弱反抗的力量,蒙古統治集團采取民族壓迫的政策。最突出地表現在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間,把中國境內的人民分成四等,以示貴賤分明:“蒙古最貴”,屬第一等,“色目次之”,屬第二等。色目人是指西夏、回回、西域地區的人,這里是蒙古族最先征服的地區,色目上層是從中出過力的。一些留居中國的外國人也屬色目人。“漢人又次之”,屬第三等。漢人指包括契丹、女真在內的原金朝統治下的北方漢人。“南人最賤”,屬第四等級。南人是指南宋統治下的漢人和西南各族人民,他們抵抗元朝最為激烈持久。忽必烈利用了南北之間的地方主義和宋金以來的長期隔閡,把漢人一分為二,并分屬不同的等級,意在分化漢人。無論在官吏的任免升降、法律及科舉方面四等人的待遇都是不同的。凡中央官吏皆由蒙古人擔任,色目人任副職或行中書省事。其次是漢人,南人開始不予錄用,后來為了拉攏南人上層安撫江南人民同時牽制北方漢人,忽必烈下令:“自今省部臺院必參用南人”,但數量非常少。在軍事上,“漢人、南人不得參與”。在地方,最高官吏達魯花赤一般由蒙古人擔任,色目人做同知、漢人做總管,同知、總管相互牽制,達魯花赤從中控制。在法律上,四等人分屬不同機構審理:蒙、色人犯罪歸宗正府,漢、南人犯罪歸有司。蒙古人殺死漢人不抵命,只罰出征和“燒埋銀”了事,漢、南人打死蒙古人判死罪還要罰“燒埋銀”五十兩。還規定:蒙古人打漢人,漢人不得還手。地方基層組織里甲的甲主也用蒙古人。又禁止漢、南人聚眾練武、集會,甚至集市貿易、夜間通行都嚴加限制。元朝的民族壓迫政策使元代社會除階級矛盾外始終存在著民族矛盾。元朝統治者為了緩和這種矛盾,對南北漢族地主士大夫進行籠絡,給予同于蒙古貴族的待遇,組成以蒙古貴族為核心的統治集團。這樣,雖然蒙漢官員之間始終存在著民族隔閡,但在階級利益上取得了一致。而許多蒙古族人民并未享受到統治民族的特權,同漢族勞動人民一樣處在繁重的軍役和租賦剝削之下。元朝的民族壓迫政策是具有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雙重性質的。
驅口,又稱驅戶、驅丁。是元代的一個特殊的階層。陶宗儀在《輟耕錄》中記:“今蒙古、色目之臧獲,男曰奴、女曰婢、總曰驅口”。他們是歸蒙古、色目貴族所有的戰俘或“罪犯”。大都從事于農業生產和其他勞役。除對主人納貢外還要按規定向國家繳納一定的租稅,余下歸自己所有。其地位屬于封建關系中的農奴、少數淪為家內奴隸。元代法律規定驅口的地位與良人完全不同,通常不得與良人通婚。法律雖禁止買賣驅口,但在元上都、大都都有驅口買賣市場。對于驅口這一階層身分性質的認識,史學界看法不一,有人認為是近似于奴隸的農奴,有人認為實際上就是奴隸。有人則從農業生產領域中具體考察驅口的性質如趙華富《關于元代從事耕作的“驅口”之身分問題》(《元史論叢》人民出版社198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