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己重而責人輕》講解
《責己重而責人輕》講解
葉圣陶
蔡孑民(元培)先生死于二十九年三月五日,到現在兩年多了,還沒有人把他畢生的著作編成全集行世。他的集子只有一部《蔡孑民先生言行錄》,還是九年的時候“新潮社”編輯的,現在歸開明書店出版發行。那部書中的附錄,收入先生所編的《華工學校講義》。那是給留法的華工讀的,共四十篇,關于德育的三十篇,關于智育的十篇。這篇《責己重而責人輕》,就是德育三十篇中的一篇。各種初中國文教本,選用這篇的很多。現在我們也選作范文,請讀者諸君精讀。
孔子曰:“躬自厚而薄責于人,則遠怨矣。”①韓退之又申明之曰:②“古之君子,其責己也重以周,其責人也輕以約。③重以周,故怠;輕以約,故人樂為善。”④其足以反證此義者:⑤孟子言父子責善之非,而述人子之言曰:“夫子教我以正,夫子未出于正也”!⑥原伯及先且居皆以效尤為罪咎。⑦椒舉曰:“惟無瑕者可以戮人”。⑧皆言責人而不責己之非也。
①孔子這一句話,記載在《論語·衛靈公》篇中。“躬”是身體。“躬自”連起來,就是自己。“厚”是厚責,從下文“薄責”見出。下文“薄責于人”,照現在說法,就是對別人責備得薄;可見“躬自厚”還得補充“對”字的意思,才理會得明白,就是說,對自已責備得厚。“躬自厚”和“薄責于人”正相反背,所以中間用個轉折連詞“而”字。“遠怨”是遠于怨恨;怨恨包括別人對我的怨恨,我對別人的怨恨而言。“遠于怨恨”,我們現在沒有這樣說法,可以揣摩原意,解作不會有怨恨(遠離了,等于說不會有了)。
②“退之”是韓愈的字。“申明”是說明白,不可與“聲明”相混——“聲明”是表白的意思。“之”字指上面所引孔子的話。下面所引的話,見于韓愈《原毀》篇中。
③這一句分析開來,實是四句:“古之君子責己重,古之君子責己周,古之君子責人輕,古之君子責人約。”“重”和“周”都是“責己”的情形,“輕”和“約”都是“責人”的情形,所以各用“以”字連起來。這“以”字和平等連詞“而”字相當(“而”字可用作轉折連詞,也可用作平等連詞)。“也”字加進去,表示語氣的拖長,使人注意那“責己”“責人”以及“責己”“責人”的情形。“責己”“責人”既是屬于“古之君子”的兩種舉動,就等于兩個名詞,該用“之”字來表示它們與“古之君子”的關系。但是,作“古之君子之責己也重以周”,兩用“之”字,嫌得嚕嗦。第二句作“古之君子之責人也輕以約”,更見得重復呆板。所以把兩句并作一句,先提“古之君子”,下面用兩個“其”字來代他。“其”字的意義是“他的”,“之”字的意義就含蓄在內了。“周”是周密,詳審。“約”字是簡單,粗略。
④這一句承上文而言,所以略去“責己”“責人”,只說“重以周”“輕以約”。“責己重以周”是因,“不怠”是果,用個“故”字,表示出二者的因果關系;后半句亦然。這里有一點可以注意:說“不怠”沒有點明誰“不怠”,說“樂為善”卻點明一個“人”字,這是什么緣故?原來“責己”是責者被責者都是自己,那“不怠”的效果當然也屬于自己,不待點出,自能明白;“責人”卻不然,責者是己,被責者是人,那“樂為善”的效果到底屬于誰呢?必須點出,方能明白。“不怠”是說認真修養,永不懈怠。
⑤這里的“其”字表示換一方面說話的開端,與上文兩個“其”字不同。現代話里沒有貼切相當的字,勉強解作“那”。“此義”指上文所說的“責己重,責人輕”。以下所舉,“皆言責人而不責己之非”;“責人而不責己”既“非”,可見“責己重,責人輕”是“是”了。下文與上文著眼點相反,可是歸趨相同,所以說“足以反證”。
⑥這里所引孟子的話,見于《孟子·離婁》篇中。公孫丑問君子為什么不自教他的兒子,孟子說:“勢不行也,教者必以正。以正不行,繼之以怒。繼之以怒,則反夷矣。夫子教我以正,夫子未出于正也!則是父子相夷也,父子相夷則惡矣。”“責善”是互相督責策勵,勉為善行。“人子”等于現在說“做兒子的”,同樣的例子如“人君”“人臣”,都因為一個“子”字“君”字“臣”字語勢不足,要用兩個字,所以加上個“人”字。“夫子”是對于長輩的尊稱,這里是做兒子的稱他的父親。“出于”表示從某一方面實做的意思。“夫子未出于正也”一語,用現在的話說,就是“您自己還沒有做得正當呢”!
⑦“原伯”就是原莊公,周朝的卿士。魯莊公二十一年春,鄭伯入周,把王子頹殺了,請周惠王在關西飲酒,仿效著王子頹遍舞六代之樂。原伯說:“鄭伯效尤(‘效尤’是仿效著別人做不好的行為),其亦將有咎。”事見《左傳·莊公二十一年》。“先且居”,春秋時晉國人,晉襄公時,任中軍元帥。當晉文公的末年,衛使孔達領兵伐鄭。鄭是晉的盟國,照理衛應該先行朝晉,求得晉的諒解,才好出兵,可是衛并沒有先行朝晉。到襄公即位,便起兵伐衛。先且居以為倘不先行朝周而伐衛,那是“效尤,禍也”,所以請襄王先朝周而后伐衛。事見《左傳·文公元年》。
⑧“椒舉”是春秋時楚夫人伍舉,封于椒,故稱椒舉。當時齊國慶封殺了他的國君,楚靈王拿住慶封,要明正其罪,把他殺掉。伍舉因為楚靈王自己也是殺君自立的,所以說了這個話,勸他不要這樣做,以免自己的罪惡也讓慶封宣布出來。事見《左傳·昭公四年》。
“瑕”是玉上的斑點,引申為人行為上的缺失。“戮”是明正其揮而后藏囂。
準人我平等之義,似乎責己重者責人亦可以重,責人輕者責己亦可以輕。①例如多聞見者笑人固陋,有能力者斥人無用,意以為我既能之,彼何以不能也。②又如怙過飾非者每喜引他人同類之過失以自解,意以為人既為之,我何獨不可以為也。③
①“準”是以某一原理某一道理為標準,在口語里就是“按照”。本篇的主旨是“責己重,責人輕”。人己之間為什么應該有輕重?很易引起懷疑。照一般的想,重就該人己并重,輕就該人己并輕,才是“人我平等”的道理,作者惟恐讀者有如上的懷疑,存如上的想頭,所以提出這一句話。用個“似乎”,表示那想頭好像不錯的;說好像不錯,言外便表示其實不對。
②這一句舉出“責己重者責人亦重”的實例,并設想他們重責別人的時候所起的意念。“固陋”是拘執淺薄。“彼”指被“笑”被“斥”的“人”。
③這一句舉出“責人輕者責己亦輕”的實例,并設想他們輕責自己的時候所起的意念。“怙過飾非”是不想糾正自己的過失,只想把它遮掩起來。“自解”是替自己解釋。
不知人我固當平等,而既有主觀客觀之別,則觀察之明晦顯有差池,而責備之度亦不能不隨之而進退。①蓋人之行為常含有多數之原因:②如遺傳之品性,漸染之習慣,熏受之教育,拘牽之境過,壓迫之外緣,激刺之感情皆有左右行為之勢力。③行之也為我,則一切原因皆反省而可得。④即使當局者迷,而事后必能審定。⑤既得其因,則遷善改過在在可以致力。⑥其為前定之品性、習慣及教育所馴致耶,將何以矯正之?⑦其為境遇、外緣及感情所迫成耶,將何以調節之?⑧既往不可追,我固自怨自艾;而茍有不得已之故,決不慮我之不肯自諒。⑨其在將來,則操縱之權在我,我何餒焉?⑩至于他人,則其馴致與迫成之因,決非我所能深悉。[11]使我在舉推得之一因,而嚴加責備,寧有當乎?[12]人人各自有其重責之機會,我又何必越俎而代之?[13]
①是誰“不知”?就是存如上的想頭的那批人“不知”。這一句中所說的道理,都是他們所不知道的。人我平等之義是不錯的,所以在“當平等”之上加個“固”字。可是在責備這一點上,卻不應該人我平等,所以用個轉折連詞“而”字(“而”字與“固”字相應)。“主觀”“客觀”是兩個對立的心理學用語。凡認識的主體和屬于自我內心的事物、地位和屬性,叫做“主觀”。凡被認識的客體,就是離開自我而存在的外界事物,叫做“客觀”。“我”是“主觀”。“人”是“客觀”。“差池”兩字,原用來形容不齊的樣子,這里就等于說不齊。“觀察之明晦”怎樣不齊呢?就是主觀觀察易明,客觀觀察難明(就是“晦”)。這一句中第二個“而”字是順遞連詞;用了這“而”字,上面的“則”字就管到“責備之度”了(句中“而”字、“則”字、“而”字、“亦”字都相應,可注意)。“度”是程度。“進退”是加減。怎樣是“隨之而進退”呢?就是:主觀觀察易明,責備的程度因而加重;客觀觀察難明,責備的程度因而減輕。
②“蓋”字用在這里,表示下面的話是用來闡明上面的話的。現代話里沒有貼切相當的字,勉強解作“因為”。
③這里的“漸”字音“尖”,也是“染”的意思,與“染”字成個復合詞。社會習慣對于個人,好像染色對于織物,染著便受影響,所以說“漸染之習慣”。“熏”原是以香熏物的意思。人受教育,好像物受香熏,所以說“熏受之教育”。“外緣”是外界的事物。外界事物與我的精神生活、物質生活若相違反,就是“壓迫之外緣”了。“左右”是使他向左或向右的意思,同于“支配”或“牽制”。
④這句里的“也”字,與上文“其責己也重以周”的“也”字作用相同。但不如改為“者”字,意思來得完足。“行之者為我”,就是說:做那行為的是我自己。“反省”是自己省察。因為主觀觀察易明,所以“一切原因皆反省而可得”。
⑤“當局者迷”是一句老話,在人生經驗上也是一種事實。作者恐怕讀者援引那句老話,以為一切原因未必皆反省而可得,所以加入這一切,補充說明。意思是:“當局者迷”誠然不錯,但迷是迷在臨時,到事過境遷的“事后”,便不迷了;不迷而“反省”,一切原因“必能審定”。
⑥“在在”就是“處處”。“致力”是“用力”或“著力”。
⑦這句與下句的“其”字,表示分別指稱的開端,也可以勉強解作“那”。這句與下句的“耶”字,不表示疑問口氣,只表示語氣的拖宕。“馴致”是積漸而成,用現在口語說,就是:漸漸地弄成這樣子。作者在“品性、習慣及教育”上面加上形容語“前定之”,大概因為品性是父母遺傳的,習慣是社會釀成的,教育的制度和方法是社會規定的,都決定于我生之前,所以說“前定”。但就及于人的影響說,一般都認為遺傳是“先天的”,習慣和教育是“后天的”。“前定的”和“先天的”易相混,如果讀者混為一談,認習慣和教育也是“先天的”,那就誤會了。其實這“前定之”三字不妨去掉。這句與下句對稱,下句“境遇,外緣及感情”上面并沒有什么形容語,這句也無須有。
⑧上句與這句說“致力”的途徑。“其為……耶”是審定原因,“將何以……之”是根據了原因,尋求遷善改過的方法。
⑨這句說對于既往的過失態度。既往的過失,不能追上去改正,那固然是很可懊惱的事;可是反省之后,覺得當時行為都由種種原因牽制(就是所講“不得已之教”),也就可以原諒自己了。“自怨自艾”是個語熟。“艾”解作“殳”,除去的意思。“自艾”是自己想除去過失。“決不慮我之不肯自諒”,直譯為現代口語,就是“決不愁我不肯原諒自己”;但話沒有這么曲折的,解作“決不會原諒自己”就可以了。
⑩“其”字與上文“其足以反證此義者”的“其”字作用相同。“焉”在這里是助詞,帶著“對于這個”的意味。“我何餒焉”?就是說:對于將來的遷善改過,我有什么膽怯呢?不膽怯的原由是“操縱之權在我”。“操縱之權在我”的原由是過失的原因已經審定,遷善改過的方法已經求得。從“行之也為我”到這一句,說明責己宜重的所以然。
[11]因為客觀觀察難明,所以“馴致與迫成之因決非我所能深悉”。
[12]“使”是假使。“寧”同于“豈”。“當”是得當。原因很多,推求到的一個未必就是主因要因,舉了這一個去責備別人,自然不會得當了。
“寧有當乎”?是反詰口氣,若作直說口氣,便是“必無當矣”。反詰口氣引起讀者的思索,讓讀者自己去領會出“必無當矣”的意思,效力比較大。
[13]這句又推進一層說。大家若能“重責”,大家都可以“致力”于遷善改過,我又何必代人費心呢?《莊子·逍遙游》中說:“庖人雖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矣。”“尸祝”是管祭祀的人。“樽俎”是盛酒食的器具。意思是:尸祝不代管庖人的事。凡兼管不是自己分內的事,都可以說“越俎而代之”。
從“至于他人”到這一句,說明責人宜輕的所以然。
故責己重而責人輕,乃不失平等之真意。否則跡若平而轉為不平之尤矣。①
①“轉”就是現代口語里的“反而”。“尤”是最甚,也就是“極”。“××之尤”是文言的形式,極不平可作“不平之尤”,極荒唐可作“荒唐之尤”;但不可照樣直譯,說“不平的極”、“荒唐的極”。“責己重者責人亦重,責人輕者責己亦輕”,從形跡上看,似乎很公平,這叫做“跡若平”。客觀觀察不如主觀觀察的詳明,若對己對人,責備之度相同,便是強不同以為同,這叫做“轉為不平之尤”。
對于“責己”、“責人”可有三種態度:一種是責人而不責己;一種是責己責人同其重輕;又一種是責己重而責人輕。作者主張取第三種,非把前兩種提到不可。責人而不責己是不對的,這容易明白,所以在引用成語故事之后,只說“皆言責人而不責己之非也”,一筆帶過。由此反證,可知責人者須能責己。人己并責,很可能采取同其輕重的態度,因為有個“平等之義”在那里。作者要主張責己重而責人輕,必須把不該同其重輕詳細說明才行,就有第三段一大段的文字。不該同其重輕的所以然說明白了,對于責己重責人輕,也就無可懷疑了。——這篇思路發展的線索是這樣的,全篇的布置就從這樣的線索而來。
(原載《國文雜志》第1卷第3期,194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