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的成立
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其成立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的產物,是各反法西斯同盟國團結合作的成果,體現了世界人民維護和平和促進國際合作的共同愿望。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以后,隨著戰爭的擴大,反法西斯國家迫切需要加強合作。美國總統羅斯福設想出“聯合國”這個名稱,1942年1月1日二十六國《聯合國家宣言》(即《聯合國宣言》)第一次使用了“聯合國”的名稱。1943年10月30日,美、英、蘇、中四國外長在莫斯科發表《普遍安全宣言》,聲明有必要“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以維護和平與安全。11月28日-12月1日,蘇、美、英三國首腦德黑蘭會議,再次討論了建立維護和平的國際組織的問題。1944年8月27日-10月7日,美、英、蘇三國和美、英、中三國代表先后在華盛頓附近的敦巴頓橡樹園舉行會議,通過了《關于建立普遍性國際組織的建議案》,建議這個國際組織取名為“聯合國”,并擬定出聯合國憲章的基本輪廓。1945年2月12日美、英、蘇三國首腦雅爾塔會議公報,重申“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會議通過的議定書決定安全理事會美、英、蘇、中、法五大國在實質性問題上意見一致的原則,還決定4月25日召開聯合國憲章制憲會議。
1945年4月25日,由美、英、蘇、中、法五國發起和邀請《聯合國家宣言》簽字國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召開聯合國憲章制憲會議。有五十個國家代表參加的舊金山會議是世界歷史上最盛大的一次國際會議。大會由美、英、蘇、中四國代表輪流擔任主席,以英、法、俄、華、西班牙語為大會正式語言。經過兩個月的工作,參加會議的各國代表于6月26日簽署了《聯合國憲章》(波蘭代表10月15日簽字,共五十一個創始會員國)。《聯合國憲章》共十九章,一百十一條。憲章規定聯合國的宗旨是:“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促成國際合作”,“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為實現上述宗旨,應遵行下列原則;“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聯合國不得“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項”。安全理事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的主要責任,由蘇、中、美、英、法五個常任理事會和六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安理會關于一切實質問題的決議,必須得到包括五大國在內的七個理事國的贊成才能通過。10月24日,中、蘇、美、英、法等多數簽字國遞交了批準書,《憲章》開始生效,聯合國正式宣告成立。10月24日被定為“聯合國日”。聯合國總部設在美國紐約。1946年1月舉行了聯合國大會第一屆會議。聯合國的誕生是當代國際關系史上一件具有深遠歷史意義的事件,顯示了與日俱增的普遍性和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