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近代中國第一部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根本大法。孫中山宣布辭去大總統后,在他的親自主持下,南京臨時參議院僅用一個月時間起草完畢,1912年3月8日經參議院完成三讀程序通過,11日由孫中山正式公布。計分總綱、人民、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國務員、法院、附則等七章,共五十六條。這個約法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而“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政權的組織形式,由總統制改為內閣制,國家事務由內閣負責。總統發布任何命令,都必須得到國務員的同意和副署,否則無效。另外又加強了參議院的權力,規定它可以對大總統的職權實行嚴格的約束,國務員的任命,需經由參議院同意。這就意味著內閣直接對國會負責,而不對總統負責,臨時大總統實際上并無多大權力。以孫中山為首的資產階級革命派企圖以此來限制袁世凱的權力,束縛他專制獨裁的手腳。然而在革命派沒有任何武裝力量和政權為后盾的情況下,隨著袁世凱的上臺,《臨時約法》很快被袁世凱撕毀,成為一紙空文。盡管如此,《臨時約法》規定人民有人身、財產、言論、通信、居住和信教的自由,有請愿、陳訴、考試、選舉和被選舉等民主權利,體現了當時資產階級的民主主義要求,是具有進步意義的,可參看潘念之:《“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產生和被撕毀》,《政法研究》1962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