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解的調研報告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報告不再是罕見的東西,多數報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發生后撰寫的。那么報告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報告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行政調解的調研報告篇一
2、把保密工作納入我局總的目標管理內容,年終進行檢查,嚴格按照“誰泄密,處分誰”,“誰優秀,獎勵誰”過硬獎懲。(自評分:10分)
3、由辦公室負責日常保密工作,配備兼職保密人員1名,今年初層層簽定了“保密承諾書”,并對單位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定密范圍進行登記。(自評分:10分)
4、認真開展新修訂保密法的學習貫徹落實工作,按要求參觀“全國竊密泄密案例警示教育展”,春訓期間集中開展了一次保密電教片、保密課等專題教育課。(自評分:8分)
5、切實加強要害部門、部位的保密管理。按照市保密委員會、市_要求開展了單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確定和調整,進一步建立健全了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各項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實,在單位辦公場地相對緊張的情況下,按照保密要害部門、部位配置“三鐵、四防、兩器”要求,及時調整出一間面積較大的辦公室作為局檔案室,同時添置了文件柜、碎紙機、除濕機和空調等相關設備設施,保證了檔案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自評分:8分)
8、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確定本單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載體進行密級確定,由專人負責密件的登記、歸檔、清退和秘密載體的復印、銷毀工作,對本單位涉密計算機終端、光碟、u盤、移動硬盤等載體逐一登記并按密級進行管理,有效防止了泄密事件的發生。(自評分:10分)
10、我局本年度無失泄密事件和違規行為發生。
行政調解的調研報告篇二
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當地民情、社情和審判工作實際,成立了訴訟調解工作專題調研小組,并于最近深入6個縣區法院和5個有代表性的人民法庭,采取聽取基層法院調解二、在當前訴訟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河源市法院注重調解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調解率逐年上升,但也存在一些有待進一步改進的問題。
(一)訴訟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調解的認識存在偏差。部分法官對調解工作的作用、意義認識不足,片面地認為選擇符合法律正義要求的判決方式比不傷和氣的調解方式更符合訴訟公正的本質,也更符合審判職能的要求。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少數法官不夠重視調解工作,不愿做艱苦細致的思想工作,影響了調解工作的良性發展。
2.法官調解率的高低存在明顯的個體性差異。一些資歷較深的法官調解經驗豐富,調解率高,有的調解能手每年的調解率均達80%以上;而有些法官特別是年輕法官則更傾向于判決,不愿調解。
3.強制調解現象仍然存在。在審判實踐中,個別法官沒有嚴格遵循自愿合法的調解原則,存在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的情況,違背了當事人的意愿,侵犯了當事人的訴權,不利于實現司法公正。這種現象不僅無益于審判工作,而且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弱化調解的弊端日益顯現。調解率較低的法院,案件的上訴、申訴比例偏高,信訪壓力增大。
(二)工作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1.問卷調查的主要結果如下:
(1)主觀方面:一是認為調解費時費力,持這種態度的占7%;二是遇到疑難案件才能積極調解,持這種態度的占10%。
(2)制度方面,下列情形所占比例為:現行調解制度很不合理,參與問卷調查的法官均不認同;現行調解制度基本合理,法官們都認為現行調解制度基本符合審判實際,但存在一些問題;調解的前提必須事實清楚、分清是非、責任明確,這種情形占30%;調解適用的范圍、方式不明確,占33%;調解書送達后才生效導致當事人容易反悔,占45%;由于審限的制約,調解的期限太短,占35%;調解與審判界限不清,影響法官的中立性,占40%;法官在調解中的職權過大,當事人主動求和的積極性不高,占48%;在崗位考核中規定調解率,導致硬調、騙調、拖調現象,占30%。
2.根據上述問卷調查結果,我們分析認為影響或制約調解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少數法官對調解制度重視不足,認識不到位。一些法官對我國調解制度的意義認識還不到位,片面理解法官職業化要求,重視裁判,輕視調解作用的發揮。年輕法官社會經驗不足,調解方法不夠靈活,但他們學歷高,有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這些法官更傾向于采取判決的方式,容易出現不會調、不愿調等情況。法院審判人員對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還不到位,調解藝術和調解水平還不高。同時,由于我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數量大量增加,法院審判力量相對不足,辦案壓力增大,繁重的審判任務使審判人員無暇顧及調解工作,存在早判決、早結案的思想。
二是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導致調解無的放矢。審判中,常遇到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審判人員只能依法裁判,無法調解結案,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調解率的提高。
行政調解的調研報告篇三
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加強人民調解 化解矛盾糾紛筑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社會穩定是社會和諧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多年來,人民調解制度以其自愿協商性、程序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矛盾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如何進一步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作出新的貢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最近,我們深入各縣(市、區)及部分鄉鎮就全市加強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一、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和主要成效
近幾年來,我市通過加強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強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堅持排查在前,防范在先,在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群體性突發事件中,較好地發揮了“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人民調解預防、減少和化解了大量社會矛盾糾紛。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工作方針,遵循“組織建設走在工作前、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大力開展“調解矛盾糾紛,創建平安_____”和“矛盾糾紛調解年”活動,及時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預防減少了大量民間矛盾糾紛。全市人民調解組織每年平均調解各種糾紛一萬余件,成功率在98%以上。據統計,20xx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853起,調處成功1833起,成功率達。其中,防止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械斗33起,涉及670人;避免群體上訪22起,涉及224人;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8件。20xx年1月,蘇仙區白露塘鎮觀山洞村兩個組的村民為爭鑫源礦業運輸權發生糾紛,將運礦車停在礦口主要運輸道路上,使礦方采礦運輸工作停滯,同時致使礦業工人無工可做而與當地村民又發生沖突,雙方手持鐵棒對峙,群體械斗一觸即發。鎮里接報后,立即組織司法所、綜治辦和派出所人員火速趕到現場,一方面做好雙方的疏導工作,避免矛盾升級;另一方面組織村民代表和礦方代表協商調處。經過4個多小時的調處,雙方終于達成了調解協議,避免了一起群體械斗的發生,維護了正常的經濟環境。20xx年3月,永州市藍山縣新墟鎮一婦女鄒某在嘉禾縣城關鎮一房東李某家突然死亡,幾十名死者親屬情緒非常激動與房東李某發生爭執,并到嘉禾縣城關司法所報案,要求追究李某責任,并揚言如果處理不好就扣押嘉禾來住藍山的車輛。司法所的同志意識到情況緊急,迅速將情況上報鎮里和縣司法局。鎮里立組織糾紛協調處理小組奔赴現場維護秩序并深入調查情況,同時通知法醫驗尸確定死因,并聯系藍山縣新墟鎮干部一起到嘉禾縣城關司法所共同處理。經法醫鑒定,鄒某屬正常死亡。調查中發現,鄒某與李某同居生活了兩年。事實清楚后,城關司法所召集糾紛雙方進行調解,經過多方努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起跨市、縣的突發性糾紛得以圓滿解決。由于防范機制不斷健全,全市民間糾紛發生率近幾年來呈下降趨勢。統計數字表明, 20xx年全市共排查出各種矛盾糾紛14830起,20xx年為11350起,20xx年為8992起,20xx年比20xx年下降了,20xx年比20xx年下降了。人民調解把大量社會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和基層,大大減少了信訪量、訴訟量和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群體斗毆事件,成為黨委、政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我市的人民調解經驗在20xx年4月9日《湖南日報》頭版頭條進行了報道。
(三)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新,工作領域逐步拓展。為了有效整合和強化化調解職能,目前全市各縣(市、區)均結合實際逐步建立了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和依托,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有效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工作機制。北湖區成立了三調解聯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具體履行牽頭、協調、督辦、考核、問責等10項工作職責,并配備流動調解車一臺,設立“流動調解庭”,建立了由“一個三調聯動班子、一套規范工作機制、一支綜合調解隊伍、一臺流動調解專用車、一條人民調解熱線”“五個一”構成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機制。將人民調解貫穿于民事案件的訴前、訴中、訴后各個階段,明確了與行政調解對接工作范圍。對重大疑難糾紛和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的矛盾糾紛,由辦公室指派相關成員單位抽調精干力量組成“流動調解庭”,趕赴糾紛現場進行集中調解。資興市對涉及有關人身、財產權益的民間糾紛和簡易經濟糾紛起訴到法院的,由法院妥善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資興、北湖還積極在城區派出所設立調解室,由司法所、法律服務所派人到調解室值班,配合派出所現場調解糾紛或受理派出所移交的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民事糾紛,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的優勢互補。資興、北湖在城區派出所設立調解室,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的優勢互補。臨武縣在交警大隊設立調解室,有效調處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汝城縣分別在縣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設立了司法調解協調中心、治安調解協調中心和人民調解協調中心。安仁、桂陽、蘇仙、嘉禾等司法局通過“三調聯動”,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成功化解了多起疑難糾紛和群體性糾紛。20xx年1月,同新建材市場一門面的產業主曹某一紙訴狀將租賃其門面的江某告上法庭。在此之前,雙方因門面歸還時間產生分岐發生打斗,都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罰過,雙方積怨較深。北湖區三調聯動工作辦公室獲知這一信息后,主動介入調處,經過幾個回合的協商調解,雙方終于達成協議握手言和,既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又消除了當事人的積怨。據統計,北湖區自流動調解庭成立以來,共組織和參與調處重大矛盾糾紛79起,調處成功77起,其中成功調處跨區縣邊界糾紛36起。
二、對當前我市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沖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群體性事件不斷發生,涉法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我市人民調解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矛盾糾紛誘因復雜、類型多,矛盾糾紛主體呈多元化。過去調解矛盾糾紛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鄰里、債務等方面,誘因相對簡單,只要及時調處,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對社會危害不大,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當前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大多與當地經濟發展、宏觀調控、產業結構調整等因素有關,涉及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勞資糾紛、礦產資源、企業改制、村務管理、土地承包、職工下崗、軍轉干部待遇、復員軍人就業和黨群干群關系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從矛盾糾紛的主體來看,過去以單一的自然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居多,現在矛盾糾紛的主體涉及企業、社會團體,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門。
(二)突發性糾紛增多,易發群體性糾紛。新時期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發生絕大多數與經濟利益有關,如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糾紛等。為了盡快解決問題,矛盾糾紛當事人往往給對方施加壓力,或借助媒體將矛盾糾紛社會化、公開化,使矛盾糾紛更為復雜。有的矛盾糾紛當事人甚至抱著“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想法,動輒越級上訪、甚至到當地政府“鬧事”,試圖通過“鬧事”來引起政府的重視,以求問題的解決。一些地方群體性糾紛參與人數動輒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有的群體性糾紛事件,背后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為嚴密的組織領導和周密的行動計劃。統計數字表明,全市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利益引發的群體性糾紛發生率逐年上升,20xx年度為,20xx年度為,20xx年一季度達到了。
(三)矛盾糾紛調解難度大,反復性強。隨著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知識水平提高,無理取鬧或無原則糾纏的現象減少了。現在,矛盾糾紛主要趨向是自我保護和維護自身權益,矛盾糾紛的內容由簡單趨向復雜。有的歷史遺留問題,有的群體性糾紛往往與少數人行為偏激違法糾纏在一起,在有關部門處理之后,由于個別別有用心的人從中作祟、唆使,導致紛爭再起。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
以上特點說明,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沖擊,調解工作的內容增多,涉及面更廣,工作的難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視和采取切實措施強化人民調解工作。
三、當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
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總的情況是好的,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勢的發展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過對各縣(市、區)和部分鄉鎮的走訪調查發現,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在有些方面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實踐中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及其職能的發揮。
(一)一些地方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認識不足。一是有的基層領導認為人民調解“職能軟”,可有可無,對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上的作用持懷疑態度,未能把人民調解工作提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重治理,輕防范,從而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二是對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少,致使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不相符合;三是一些地方各有關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對人民調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糾紛過程中,要求有關部門給予配合和參與時,存在著回避的現象,調解人員孤軍作戰,無法處理涉及面廣的復雜矛盾糾紛。
(二)人民調解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一是組織保障不到位。由于受利益驅動,在涉及基層政府、集體經濟組織與群眾之間的利益之爭,甚至涉及到一些政策的貫徹執行時,一些基層組織的硬性干預,損害了人民調解的中立性質。二是經費保障不到位。有些鄉鎮(街道)沒有將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鄉鎮(街道)財政預算,或雖列入預算卻不能做到專款專用。村居(社區)調委會的經費更是沒處落實。這樣既不利于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不利于糾紛的及時妥善解決,也不利于調動廣大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經濟條件相對好些的村,調解主任有一定的工資性補助,但經濟較差的村,調解主任連工資性補助都不能很好地落實,更不能保障其為調處糾紛而支出的費用。
(三)調解人員的法律素質和調解技能有待提高。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加之人民調解協議與民事訴訟相銜接后,調解的程序、文書等規范性要求不斷提高,因此對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及調解技能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我市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技能與新形勢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一些地方在產生人民調解員時,只注重個人的品德和威望,忽視文化素質和專業技能,造成隊伍年齡老化,結構不合理,調解員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特別是村、居(社區)調解員文化程度明顯偏低。二是教育培訓力度不夠大,大多數調解員,特別是村(社區)調解組織中的調解員沒有經過較系統的法律知識學習,專業知識欠缺,在工作中難以做到依法調解。三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識的年輕調解員因缺少基層工作經驗,面對一些較疑難的矛盾糾紛,無從下手,從而影響了矛盾糾紛的及時有效化解。
(四)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程度還不高。目前,我市各級調解組織調解工作規范化程度還很欠缺。部分人民調解委員會沒有嚴格按照規范操作,文書不齊,調解協議書表述不清,要件遺漏,裝訂不規范等問題大量存在。有些村的調委會主任雖有工作熱情和工作經驗,并具有一定的威望,但由于年齡偏大,文化程度低下,法律知識貧乏,很難達到依法調解的要求,且無法獨立制作規范的調解文書,從而嚴重影響了人民調解效力的發揮。此外,村、居(社區)人民調解組織普遍存在工作機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規范的情況,還有些村的調委會組織渙散,形同虛設,不能發揮村級調解組織應有的作用。
四、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為促進全市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和發展,使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和預防減少社會矛盾糾紛構建和諧_____中充分發揮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是改革發展關鍵時期的重大任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標志,也是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執政能力的重大考驗。各級黨政領導在正確處理穩定和發展的關系,矛盾糾紛調處與社會穩定的關系的同時,要認識到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到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穩定“第一道防線”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調解工作當作重要工作抓緊抓好。要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議事日程,高度重視。要嚴格落實領導目標責任制,強化黨政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對于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難點、熱點糾紛,各級領導要親自出面協調處理,防止因處理不及時、方法不當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釀成群體性事件或刑事案件。同時,加大社會宣傳力度,利用各種宣傳媒介,大力宣傳人民調解的性質、意義、作用和獨特優勢,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調解工作的良好氛圍,使調解成為人民群眾和社會組織解決矛盾糾紛的第一選擇。
(二)大力推行“三調聯動”,構建人民調解工作新機制。新形勢下,跨區域、跨行業、跨部門、多主體的矛盾糾紛越來越多,成因越來越復雜,調處難度很大,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各自為政的局面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人民調解經常出現力不能及、工作協調銜接難的情況,嚴重影響了調解職能的充分發揮。積極整合調解資源,實行矛盾糾紛歸口管理、綜合協調、統一調度,建立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的 “三調聯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新機制,形成大調解工作格局,有利于取長補短,充分發揮調解的優勢和功能,及時有效化解涉及面廣、成因復雜的重大矛盾糾紛。全面推行北湖區“流動調解庭”的成功經驗和“一個三調聯動班子、一套規范工作機制、一支綜合調解隊伍、一臺流動調解專用車、一條人民調解熱線”的“五個一”做法,盡快形成“黨政牽頭、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群眾參與”的調解工作新格局。
行政調解的調研報告篇四
20xx年,我辦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高度重視保密工作,嚴格按照中央、市委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和本部門《關于加強地方志編纂工作保密工作保密管理意見》,全面完成各項任務,把好保密關,充分發揮了保密工作“保安全、促穩定;保安全,促發展”的積極作用。
我辦一直把保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嚴格按照市委有關文件精神,認真落實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成立了主任唐藝任組長、副主任何高平為副組長,各股室責任人為成員的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由辦公室具體負責保密工作為務事項。特別是在全市保密工作會議后,我辦召開職工會傳達了會議精神,組織學習了《保密守則》、《保密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強調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增強了干部職工的保密意識。
我辦嚴格按照市委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推動保密工作的全面完成,充分發揮保密工作在“保安全,保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建章立制,做到有章可循。設立了專門的保密室,確定了保密人員。保密制度健全,制定了專門的保密制度,并印發各種保密宣傳資料到機關各股室,及時傳達和轉發上級有關保密工作的指示、文件,做到人手一份,隨時督促職工對各項工作的保密,對泄密事件的發生,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對分管領導和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二)在檔案管理中,我辦設立了專門的檔案管理員,專人管理,專人查閱檔案資料。做好本單位涉密文件和資料的批閱、上交,并按有關規定做好銷毀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涉密資料的出境審批手續,規范涉密文件、資料的打印工作,保證了我辦無任何泄密事件發生。
(三)做好本單位對外宣傳和信息資料保密工作,對市上的涉密涉外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重要決定做到嚴格保密。
(四)我辦堅持做到保密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部署,同時落實,全年召開2次以上的專題會議研究保密工作,并將任務分解細化,切實加強資料提供、志稿驗收、志書審查等項工作中的保密管理,嚴格規范保密審查程序,確保志書編纂工作中的國家秘密的安全。《萬源市志》送審后,掛政府站,經鄉鎮、市級各部門嚴格審查,嚴把了保密關、史實關、政治關。
(五)抓好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務。及時報送年初計劃和年終工作總結,按時報送定密工作年報表,認真完成市委_部署的專項保密工作任務,并及時報送專題報告。同時,抓好保密信息的投稿工作,及時地反映我辦保密工作開展情況。
今年以來,由于辦領導和全體干部職工的高度重視,我辦的保密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沒有出現泄密事件和不穩定因素,為全市的安全、穩定工作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但離上級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我辦將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進一步推動我辦的保密工作上臺階。
行政調解的調研報告篇五
xx鎮行政調解工作總結
2011年,我鎮行政調解工作在區委、區政府和區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鎮黨委政府及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省、市、區關于“大調解”工作的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改善工作制度、創新工作方法,積極發揮行政調解的作用,取得了明顯成績。據統計,今年我鎮行政調解案件受理總數6件,調解成功5件,達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領導高度重視,機構健全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平安創建成果,最大限度地化解各類行政糾紛、社會矛盾糾紛,將糾紛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xx鎮成立了行政大調解工作、矛盾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協調和指導開展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黨委書記劉本飛任組長,紀委書記陳建平任副組長,相關責任股室負責人任成員,下設“行政調解室”和“矛盾糾紛調解室”,并配備專人負責,行政大調解具體工作由辦公室牽頭負責。
二、完善工作制度,化解糾紛
(一)切實加強行政大調解力度
進一步強化了依法行政觀念,大力加強行政行為的規范化建設和透明化建設。針對家電下鄉補貼、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退耕還林補貼等各項涉農補貼的發放,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以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作為工作重點,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嚴防矛盾糾 1
紛激化,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
積極發揮行政大調解職能,強化盡職盡責和服務意識,以“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為原則,嚴格落實“一崗雙責”責任制,堅持實行領導每日輪流接訪制度,對群眾的來訪,能當場解決的當場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及時移交相關責任單位限時解決,對于確實不能解決的也堅持向群眾耐心、細致地做好說服和解釋工作。嚴格落實接待登記制度,對群眾的每一件來信來訪事項均認真進行登記,做好記錄,并交由相關責任單位限期辦理,及時向來信來訪群眾告知辦理結果,積極進行調節和疏導,力求在xx鎮解決爭議。
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堅持每月一次排查不穩定信息上報制度,認真疏理了xx鎮存在的不穩定因素,并針對性地制定了有效處置方案,有效防止了非正常上訪、重復上訪、集體上訪,以及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二)切實加強“大調解”聯調力度
堅持既相對獨立、各司其職,又相互銜接、整體聯動的原則,暢通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及信訪督導之間的工作流程。對不愿進行行政調解或未達成協議的,積極引導當事人運用行政復議、裁決等方式進行解決。
(三)切實加強綜合治理協調力度
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匯總各調節機構的運轉情況,建立了“大調解”信息平臺,實現優勢互補。針對責任關系復雜,涉及多個部門的復雜矛盾糾紛,邀請相關責任部門參與協調 2
解決,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無法調節的,提請區“行政大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有關方面共同解決。
三、嚴格考核問責
xx鎮把“大調解”工作作為綜治、維穩工作考評的重要內容,并納入目標管理。對調解工作成績突出的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對調解工作不落實,導致矛盾糾紛突出、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的責任單位及個人,將追究相關責任。
四、總結經驗、分析得失、推動行政調解工作更上新的臺階
今年,我鎮行政調解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打下了一定的基礎,但距離市、區對行政調解工作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觀念更新不夠,對行政調解工作方法、以及與其他糾紛化解方式之間的區別和銜接認識不足,影響行政調解工作效率;二是部分單位(部門)對行政調解信息報送重視程度有待增強,及時報送信息工作有待進一步規范;三是經費保障不充分,行政調解工作軟、硬件均有待進一步提升。四是行政調解工作保障制度有待進一步細化完善,工作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
下一步,我鎮將認真按照上級部門對行政調解工作的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開展行政調解工作,力爭行政調解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績。一是進一步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制訂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措施,保障各項工作落實到位。二是各項工作措施,完善必要的物質保障,配齊配強工作人員。三是加大培訓指導力度,提高行政調解工作能力 3
行政調解的調研報告篇六
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結合本地實際,充分發揮房管系統的行政調解作用,積極化解矛盾糾紛,取得了一定工作實效,現將我局積極探索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是實現了糾紛預防。我局在接待行政調解咨詢、受理申請的過程中,提前了解了信息,提前發現了問題,提前排查了訴訟隱患。把握社會矛盾動態,為政府決策及矛盾預防工作提供參考。
二是防范了工作風險。強化受理調解人員的風險意識,對不屬于房管行政調解范圍的申請,積極告知當事人救濟渠道,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注重工作效率和工作方法,不僅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而且防范了因調解不當引起當事人纏訴、纏訪,增加行政成本。
三是延伸了職能。堅持行政調解與行政指導、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相結合,全方位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在依法行政中進一步創新監管方式,把行政調解和行政指導貫通到依法行政中,在彰顯執法剛性的同時,充分運用調解的辦法處理行政爭議和行政管理的糾紛,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增強解決問題的柔性,化解矛盾、解決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領導重視,精心組織
年初,我局召開了專題會,研究部署了行政調解工作。一是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局行政調解工領導小組。明確了責任,強調了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性。二是制定了20xx年行政調解工作方案,按照方案要求,細化了目標任務。三是專兼結合,建設調解隊伍。在全局范圍內選配工作經驗豐富,業務水平較高,責任心強的同志擔任行政調解主任,專門負責行政調解工作,組織、推動行政調解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健全制度,抓好落實
1、健全完善了行政調解工作制度。建立了矛盾糾紛調解室,簽訂了安全監管責任狀,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
2、加強了隊伍管理。組織核準審定執法人員資格,加強干部職工法律知識學習培訓,并參加考試,合格率達100%,提高了從業人員素質;對違反相關規定和紀律人員給予相應處理。
4、接受了縣人大代表的調研督察。今年我局共辦理縣人大代表提案2個,滿意率達100%。
5、認真處理投訴、舉報和信訪。
一是認真處理上級領導督辦案件2起,均得到妥善處理;二是認真接待群眾來訪,共接待群眾來訪6起,均得到圓滿解決;三是認真處理群眾投訴、信訪案件,共受理處理6起,每起都與投訴、舉報當事人溝通,使處理結果達到當事人的最大滿意度。
(三)確保成效,強化制度管理
行政調解的調研報告篇七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成立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機構建立行政調解工作規則的通知
(冀勞社辦[2006]123號)
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冀字[2006]5號)和省政法委、省綜治委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現場會議精神,落實“工作任務重的部門,要適應任務需要,設立專門的調解機構,明確專人負責,做好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行政糾紛調解工作”要求,根據《關于印發的通知》(冀勞社辦
[2006]52號),我廳成立了勞動保障糾紛調解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建立行政調解工作規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機構
成立勞動保障糾紛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黨組副書記、副廳長閆新生任組長,副廳長張瑞書、紀檢組長霍觀宇任副組長,廳內相關處室和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在勞動爭議仲裁處加掛勞動保障糾紛調解辦公室牌子,由勞動仲裁處長張秀敏任主任,法規處長劉賓志任副主任。勞動仲裁處明確一人專職負責調解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相關業務處室和事業單位明確一人兼任勞動保障糾紛調解員,負責相關業務方面的勞動保障糾紛調解工作。
二、工作職責
按照冀字[2006]5號文件“行政調解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權過程中,對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行政管理產生的矛盾糾紛,對其自身職能有直接或間接關系民事糾紛,積極依法進行調解和疏導,盡最大努力把行政糾紛化解在訴訟之前”規定,確立工作職責。
(一)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指導行政調解辦公室及相關業務處室勞動保障糾紛調處工作,審定分流、包案調處重大疑難糾紛調解工作。
2.定期聽取勞動保障糾紛調解的工作匯報;
3.負責涉及多部門勞動保障糾紛調解的協調工作;
4.負責全省勞動保障糾紛調解工作的組織、隊伍建設和省本級的考評、考核監督。
(二)調解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1.負責當事人申請接待,案件登記;
2.協調行政調解員組織當事人雙方的調解時間、地點,及時開展工作;
3.負責通知相關業務單位行政調解員參加案件調解;
4.負責調解文書的制作、送達和歸檔、管理。
三、調解工作原則
勞動保障糾紛調解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愿原則;
(二)事實清楚原則;
(三)公平公正原則;
(四)注重說服教育原則;
(五)調解協議合法原則。
四、管轄
省廳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辦公室負責跨省企業、在省民政廳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案件和信訪事項,以及由省廳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的勞動保障行政糾紛調解工作。
五、調解范圍
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辦公室負責調解以下勞動保障糾紛:
1、勞動者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間因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發生的糾紛。
2、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因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管理相對人發生的行政糾紛。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調解的勞動保障糾紛。
六、調解程序
(一)發生糾紛的信訪人或申請勞動仲裁、行政復議的當事人,由行政調解辦公室接待登記,填寫《勞動保障糾紛調解表》和糾紛基本情況。
(二)調解辦公室接待人員作好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調解辦公室在 2日內將調解的時間、地點報辦公室主任簽署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到調解辦調解。
(三)簡單爭議案件由調解辦公室按簡易程序進行調解,對專業性強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糾紛案件由調解辦公室將《勞動保障糾紛轉處行政調解通知單》,轉交相關業務處室的調解員或組成調解小組包案處理。自接案之日起5日內調解結案,填寫《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結案審批表》本處室負責人審核簽字報行政調解辦公室主任審批。情況復雜的經辦公室主任批準可延長辦結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日。
當事人一方未按規定時間參加調解的,視為其不同意調解,按自行撤消調解處理。
(四)行政調解員或調解小組接案后應當建立勞動保障糾紛調解案卷,對糾紛實施調解工作中制作調解筆錄,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在調查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五)調解成功的信訪事項或行政復議案件,由行政調解辦公室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成功的勞動爭議案件,經雙方同意由行政調解辦公室制作勞動仲裁調解書,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自簽收之日起超過15日,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調解不成的勞動保障糾紛,已經立案的勞動爭議案件交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按仲裁程序辦理;信訪事項交由信訪辦公室按信訪程序處理,符合行政復議申訴條件的,提請行政復議。
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終結后,調解辦公室應將調解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案卷管理規范化標準要求立卷歸檔。
附件: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及行政調解辦公室成員名單(略)
行政調解的調研報告篇八
我市是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幅員面積1878平方公里。轄46個鄉鎮、4個街道辦事處,人口86萬,488個村(居)委會,全市共建各類調委會632個,其中鄉鎮(街道辦事處)調委會49個,村居調委會488個,聯合調解室5個,廠礦企事業單位人民調委會90個,專門調委會4個,各類調解人員20xx人。近年來,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總體工作部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積極探索和豐富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新路子,筑牢“第一道防線”,化解了大量民間糾紛。這兩年,我市各級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糾紛12451起,調處成功12202起,調解成功率達98%,有效地促進了全市政治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工作概況
(一)齊抓共管,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我們始終牢固樹立“大服務、大調解、大發展”的理念,緊緊圍繞“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各方聯動,協同作戰”的方針,按照“強化市級指導、完善鄉鎮層面、鞏固村級基礎”的工作思路,把思想觀念、力量配置、工作重點、經費投入全面轉移到抓基礎上來,具體堅持“三個到位”:一是組織領導到位。市委、市政府把加強第一道防線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做到常思、常議、常督、常查。在深入調研基礎上,制定《關于在全市試行標準化調委會建設的意見》,成立由市委副書記任組長,公、檢、法、司等21個部門一把手為成員的人民調解領導小組,具體負責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鄉鎮(街道辦事處)也成立了基層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并設立了專門的辦公室,從而在全市形成齊抓共管的領導格局,確保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強化培訓,規范管理,提高調解員的工作能力
如果沒有一支組織健全、人員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人民調解隊伍,就不能及時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經濟建設也勢必會受到嚴重影響。我們采取按級、分片、以會代訓的培訓方法,搞好年度培訓,使調解人員多層次、多渠道地學習調解知識。我局在經費十分緊張的情況下,征訂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編寫的培訓教材,作為人民調解的培訓教材。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部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規定,民事訴訟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與公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讓他們重點掌握受理民間糾紛的范圍、調解民間糾紛的具體程序,人民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以及正確掌握調解文書的制作。全面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集中培訓結束后,對參訓人員進行了統一考試,并為考試合格的頒發了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近年來,我們共培訓調解人員5000余人次。通過培訓,提高了全市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和依法調解能力。
(四)服務大局,人民調解成效顯著
一是人民調解服務經濟大局。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已經成為維護我市經濟社會穩定的一支越來越重要的力量。
2年來,全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2451余起,防止因民間糾紛引起自殺105起,防止民轉刑案件47起,制止群體性械斗115起,防止群體性上訪225起。優化了我市經濟發展的環境,為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二是人民調解服務穩定大局。我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扎根基層,積極主動的開展工作,在預防調解處理民間糾紛上做了大量工作,民調組織的職能作用日益凸顯,有效地發揮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20xx年,我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出動1230人參與矛盾糾紛大排查,共排摸出不穩定因素463件,調處各類糾紛5837件,共參與嚴打整治及專項治理活動376人次。大量的矛盾糾紛在基層得到了有效化解或妥善處理,基本實現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人民調解為黨委政府分憂、為人民群眾解愁、為信訪分流、為公安減壓、為法院減負的功能得到有效發揮。
三是人民調解服務重點項目大局。自20xx年我局開展“四對一”活動以來就把人民調解工作融入到全市的重點項目建設中去,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轄區內項目糾紛的調解,做到“哪里有項目,哪里就有人民調解”,全程跟蹤,服務到位。促進了這些項目能夠順利實施。
四是人民調解服務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大局。隨著社會的進步,群眾的自我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但部分農民依法辦事的意識仍較為薄弱,群體性上訪事件時有發生。為此,我局在竭力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同時,注意加大法制宣傳工作力度,引導糾紛群眾選擇正確方式依法維權,使越來越多的群眾自愿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紛爭,人民調解在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的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行政調解的調研報告篇九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為我國憲法確認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半個多世紀以來,人民調解制度以其自愿協商性、過程相對保密性、程序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各階層矛盾的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如何進一步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作出新的貢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
近期,我們對我市的主要社會矛盾糾紛進行了分析,并重點對瀏陽市的鎮頭鎮、永安鎮,雨花區的奎塘辦事處、高橋鄉,開福區的通太街辦事處、洪山旅游局(原綜合農場)等六個鄉鎮街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一、對當前我市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當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形勢是好的,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沖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群體性事件不斷發生,涉法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民事糾紛導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總的來講,我市人民調解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表現在:一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多樣化、復雜化趨勢。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以資源權屬、環境及生態、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工程建設中群眾利益維護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征地拆遷、企業改制、拖欠工資、職工下崗、軍轉干部待遇、復員軍人就業和黨群干群關系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參與者的構成復雜化,不僅有工人、農民、學生、離退休干部、個體戶,還有轉業、退伍軍人等。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二是各類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其中的熱點、難點主要有復員軍人、傷殘軍人的安置問題,征地補償、拆遷安置問題,企業改制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集資款到期不能兌付問題,以及涉法涉訴問題,司法不公、執法不當問題等。三是糾紛參與人數呈現規模化傾向。一些地方群體性糾紛參與人數動輒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有的群體性糾紛事件,背后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為嚴密的組織領導和周密的行動計劃。四是相當部分糾紛當事人言行發生重大變化,訴求方式和行為方式偏激甚至違法的特點明顯。有的利用國家重大政治活動、重大節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體到京、到省里上訪,圍堵沖擊黨政機關,靜坐請愿,罷工罷課,阻塞交通。甚至出現毆打執行公務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員的過激行為,以及自殺、自殘的極端行為。
所有這些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都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沖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行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組織機構建立但不健全
行政調解的調研報告篇十
近年來,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實施和國家計劃生育“一法三規”、省《條例》的相繼出臺,給計劃生育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對此,崇義縣堅持以穩定低生育水平為中心,以加強計劃生育法制化建設為主線,以完善計劃生育執罰監督機制為突破口,積極探索計劃生育法制化建設新路子。現將我縣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監察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是明確了執法主體。根據省《條例》規定,明確縣人口計生委和鄉鎮人民政府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執法主體。二是明確了執法權限。縣人口計生局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工作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二孩生育證審批,對下級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督導等權限;鄉鎮人民政府具有一孩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免費注冊登記,獨生子女光榮證審批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出具、查驗等權限,做到了權限明晰。三是明確了執法職責。規定縣人口計生委和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對計劃生育依法行政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靠上抓落實,縣人口計生委各股室按照業務特點,將依法行政職責分解落實到每一位工作人員,做到了職責明確,責任落實。
一是健全規章體系。根據國家計劃生育“一法三規”、省《條例》和
其它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為規范,制定了執收執罰財務監督和審計、錯案追究、檢查、公示等制度,修訂完善了《計劃生育基層管理工作規范》等業務工作規范,明確了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標準、辦事時限、辦事結果、辦事紀律以及監督辦法。二是統一執法文書。全縣統一印制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案件立案審批表》、《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等多種執法文書,實行了規范性文件上報備案制度,對備案發現的不規范或涉有違法、侵權內容的文件、制度、合同及時進行了糾正或廢止。三是規范具體行政行為。對領取和辦理《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生育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堅持做到嚴格程序,嚴格標準,嚴格政策界限,及時免費發放。對不嚴格執法或在工作中失職、瀆職、侵犯群眾合法權益的執法人員,一經發現,從嚴處理。四是依法落實各項政策。完善了對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優先、優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體的保障體系。同時,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給予了處理處罰;對違法生育子女的,依法按程序征收社會撫養費,對個別行政處罰難以落實的,堅決納入司法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是維護廣大群眾的計劃生育權益。嚴格依法辦事,實行政務公開;嚴格執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年內共查處各類公職人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29人,并按照政策規定已全部處理到位(其中開除工職16人,開除留用4人,無業人員9人)黨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進行立案的26起,現正在處理中;加強社會撫養費征管,20xx年征收總額已突破百萬元;加大非訴執行力度和出生性別比整治力度,目前已突破2例“兩非”案件;強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完善合同管理和實行“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二是兌現計劃生育優惠政策。截止目前,全縣二女戶共3537例,其中20xx年137例,辦理了1000元的保險,投保率100%, 為3478例獨生子女辦理了計劃生育愛心保險,為5677例城鎮獨生子女和7123戶農村獨生子女兌現了獨生子女保健費。全縣“一卡通”累計發放萬份,其中121人享受了就業優惠,減免11500元;114戶計生個體戶享受了工商管理優惠,減免35000元;1413戶計生家庭享受宅基地審批優惠,減免萬元;600人享受就學“二免一補”優惠,減免70萬元;2100人享受“三免四減半”就醫優惠,減免萬元;1613人享受中考加分優惠(其中20xx年159人)。三是深入開展計劃生育優質服務。服務內涵、服務領域不斷拓寬,服務手段、方式多樣化,服務質量逐步提升,群眾滿意率達92%以上。每年縣站均對全縣所有的行政村進行2次生殖健康巡回服務,在今年6月的巡回服務中,足跡走遍123個行政村,服務人數達3萬余人。孕情跟蹤、術后隨訪、普查普治、流動服務車24小時接診等服務深受廣大育齡群眾歡迎。
1、行政執法制度建設有待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行政管理要進一步規范;
2、行政監督機制有待健全,政務公開要在內容、形式上進行規范,對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及監督權要充分維護好;
3、對“一法三規”的宣傳力度要加強,要通過培訓、咨詢等方式提高執法人員和廣大群眾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認知程度;
4、要加大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的處罰力度,強化計劃生育非訴執行工作,加強對社會撫養費的征管力度;
5、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和素質提升,打造一支過硬的計劃生育工作隊伍,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崇義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xx年9月6日
行政調解的調研報告篇十一
20xx年,我辦行政調解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縣_的具體指導下,認真貫徹落實省、市、縣關于“行政調解”工作的安排部署,狠抓落實,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改善工作制度、創新工作方法,妥善運用行政調解手段化解矛盾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取得了明顯成績。現將我辦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1、領導高度重視,切實加強行政調解力度。為充分發揮行政機構的調解作用,強化調解意識,履行調解職能,減少矛盾糾紛激化,營造和諧穩定的工作環境,成立了由單位主要領導任組長的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并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召開相關會議,專題研究落實行政調解工作各項任務。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行政管理職權范圍內的特定矛盾糾紛進行調解,當調則調,調裁結合,及時解決問題,就地化解矛盾。
2、預防疏導為主,盡量減少矛盾糾紛事件。我辦的行政調解工作,在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和促進社會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接到每一個調解申請后,調解中心立即組織調解員快速介入案情,收集各種證據,并到涉案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充分了解訴求和案情的基礎上,以事實為依據積極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在簽署調解協議后,調解中心繼續對當事人雙方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跟蹤服務,督促當事人雙方及時履約。有效防止了非正常上訪、重復上訪、集體上訪事件的發生。
3、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重點解決疑難案件。矛盾糾紛對象由于對法律法規的不完全了解,各自為了自己的利益互不相讓,針鋒相對,針對此類情況,我們及時對雙方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讓當事人雙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妥善解決矛盾。另外,我辦工作人員經常深入“三送”村、扶貧重點村召開座談會,宣傳政策法規。由于我辦工作人員主動介入,將矛盾化解在基層萌芽狀態。
1、宣傳工作不夠深入廣泛。廣大群眾對行政調解尚不認識。由于對行政調解的宣傳不夠廣泛深入,群眾對行政調解還缺乏認知,致使其缺乏群眾基礎。
2、行政調解人員工作能力有待提高。糾紛調解需要辦案人員具有較高的業務能力,調解隊伍經驗不足,精通法律提供高效優質服務的人才還較少。
3、工作場地緊張。由于我辦辦公室緊張,行政調解中心辦公室只好設在綜合秘書股辦公,不利于開展工作。
我辦將認真按照上級部門對行政調解工作的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開展行政調解工作,力爭行政調解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績。
一是進一步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制訂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措施,保障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是加強各項工作措施,完善必要的物質保障,配齊配強工作人員。
三是加大培訓指導力度,提高行政調解工作能力和水平。
行政調解的調研報告篇十二
新華村位于盤城鎮西北角,屬于xx村,全村共有農業人口1866人,外來人口240人,下轄19個村民小組。近年來我村的人民調解工作,在上級有關部門的具體指導下始終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工作方針,積極構筑“大調解”的格局,努力守住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線”,為維護本地的社會穩定作出了一定成績。20xx年以來,調委會共調解各類民間糾紛42起調解成功率達95%,幾年來,無因調解不及時和調解不當而造成民轉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發生。我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展開工作的:
一是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村委會、村支部的重要議事日程,成立由村主要領導任組長,民兵、共青婦等人員為成員的村調解委員。
二是在各村民小組和村屬企業成立調解工作小組,由各村民小組和企業負責人擔任調解工作小組長。目前,全村共有調解小組25個,調解人員80人,年齡在55以下的占65,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占88。另外,我們還根據村里的實際情況組建了一支由老黨員、老干部、共青團員、青年志愿者和調解員積極分子組成的義務“四員”隊伍。即:巡邏員、宣傳員、信息員、調解員。
三是建立調解工作協調體系。就是將全村19個村民和6個村屬企業劃成五個片區,每片區由一名村調委會干部和其所工作的鎮機關職能對口部門聯系,積極做好協調,根據糾紛性質適時開展聯合調解。使全村調解工作真正形成“橫向到底、縱向到邊、左右協調、多方參與”的大調解格局。
四是抓好制度建設。村調委會建立例會、學習、請示匯報、糾紛排查和獎懲制度,并與有關責任人簽定責任書,對完不成任務或工作不力的將給予處罰。
五是搞好培訓。人民調解員除參加鎮司法所組織的培訓外,村調委會還采取以會代訓、學習交流的形式每季度組織一次培訓,組織他們系統學習調解知識,使調解人員業務水平、調解技能和防矛盾激化能力都有了明顯的提高。
二、及時搜集反饋信息,時刻做到心中有數
三、糾紛排查工作細致徹底
一是苗頭性糾紛超前排查。
二是規律性糾紛按時排查。
三是上級布置的排查工作及時完成。
國慶、元旦等重大節日期間,婚姻糾紛較多;春耕、秋收秋種農忙季節,爭水、爭電、爭路、爭地等糾紛較多;春節前后贍養糾紛較多。對這些有明顯季節性的糾紛,我們都超前部署,開展有針對性的重點排查,并使之制度化。四是特殊性糾紛及時排查。圍繞我村近兩年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和土地流轉承包等敏感問題,及時展開糾紛排查,既掌握了大量的矛盾隱患,又了解了群眾對一些相關政策出臺和實施的意見。另外就是開展糾紛專項治理,我們針對民間糾紛的特點,以防止矛盾激化為重點,在開展糾紛排查的基礎上,每季度堅持開展一次糾紛專項治理,并邀請鎮司法所的同志給予指導。過去,我村是遠近聞名的“落后村”,父親告兒子的事時有發生,為一點雞毛蒜皮的小事打得頭破血流,現在這種現象已經明顯得到改觀。
四、重大疑難糾紛講方法
所謂疑難糾紛,顧名思義就是糾紛疑義大,難以調處民間的糾紛。我們通過分析主要包括兩種形式:一是糾紛經多次調處,當事人對糾紛仍各持己見,未能達成調解協議;二是糾紛經過調處達成了調解協議,但在履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反悔,產生新的糾紛。調處疑難糾紛所采用的方法是否有效,不僅關系到調處結果的優劣,而且直接考驗著調解工作人員的素質和水平。調處疑難糾紛總的方法是,通過深入細致的調查,全面了解糾紛發生的起因、背景和過程,有的放失的對當事人進行耐心細致地教育和疏導,幫助當事人及時化解矛盾,消除隔閡,恢復和睦相處的關系。我們在調解工作實踐中總結出以下幾種方法。
一是解結法。在調解鄰里、家庭關系等造成的疑難糾紛時,要善于在摸清糾紛原由的基礎上,分別做好當事人的工作,澄清是非,使之求大同,存小異,互涼互讓,消除隔閡。前不久,我村伏莊組潘某家的狗把自己弟弟家小孩給咬傷了,按正常情況賠個醫藥費就完事了,可潘某說什么也不肯賠錢。調解工作小組多次上門做工作也沒有結果。村調委會得知此事,又重新做了調查,發現原來兄弟倆一直為菜地水溝鬧得不愉快,村里把水溝問題解決以后,潘某主動把醫藥費送到弟弟手里,現在兩家已經和好如初了。
二是借力法。調解工作主要是靠調解人員向當事人講法、說理,這對于多數當事人是有效的,但少數當事人卻認為,調委會的調解沒什么約束力,你講你的,我干我的。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借助有關單位、部門對當事人的管理權威和約束力,以彌補調委會在此方面的不足。去年9月,我村五東組村民鄧玉蘭在部隊農場工地上干活時,因包工頭安全意識不強,導致一面山墻倒塌砸傷了鄧的左腿,最后造成鄧左腿高位截肢。傷者家屬在賠償費用等方面與用工單位、包工頭分歧較大,使傷者家屬情緒極不穩定,如不及時做好有關工作,對方很可能有過激行為。
村調委會感到事態嚴重,隨即與鎮司法所、勞動所等相關部門聯系,研究對策,齊抓共管,兵分幾路先后20余次做傷者家屬工作,積極與用工單位、包工頭協調,保證了近5萬元的治療費用及時到位,確保傷者得到了及時有效地救治,較好地穩定了傷者及家屬的情緒。由于此糾紛專業性強,賠償標的較高,雙方分歧大,村調委會及時做好雙方的穩定工作,并積極與有關部門聯系,使之順利地走上了法律訴訟程序。
行政調解的調研報告篇十三
為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更好的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和“減壓器”作用,根據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關于開展人民調解專項調研活動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對全縣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3、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新,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各鄉鎮、各部門積極創新工作機制,著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城關鎮“百人百日進萬家,矛盾糾紛大排查”模式。就是以鄉鎮為單位組織轄區內的村組治調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單位干警以及聘請專職調解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集中時間、集中人力、進村入戶,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大排查、大調處,做到村不漏戶、戶不漏人;店子鎮開展“巡村入戶,矛盾糾紛調處雙簽”模式,要求鄉鎮干部(包括鄉直單位干部)每月必須進村入戶不少于一次,對轄區內所有的常駐人口、臨時戶口和流動人口都要一戶不漏地訪查。做到“三訪”、“四送”,即訪查治安隱患、訪查群眾生產生活、訪查生育狀況;送法律、送技術、送溫暖、送政策。巡村入戶干部每訪查完一戶,戶主要在干部訪查表上簽名或蓋章,干部要在農戶保管的“干部巡村日歷本”上簽名。并對查找出來的問題,實行定時定人承包解決。為防止走過場,鄉鎮還要建立抽檢制和責任追究等機制;羊尾鎮開展“警治聯調”模式。就是村、組治調干部與鄉鎮政法干警通力協作,對矛盾糾紛予以調處。村、組調解組織無力調處的及時上報鄉鎮,并由綜治辦牽頭組織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單位進行“會診”予以調處;六郎鄉開展“疑難糾紛聽證”模式。對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難糾紛、調解組織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邀請當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參加進行公開調處,達到調處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澗池鄉開展矛盾糾紛“三卡”模式。矛盾糾紛排查上報卡、交辦卡和回報卡;觀音、湖北口等鄉鎮開展“聯防聯調”模式。縣、鄉、村每年都要與周邊地區簽訂聯訪聯調協議,共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各級人民調解組織不僅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同時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熱點,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推進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積極主動參與征地拆遷、企業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業管理等容易引發上訪的社會矛盾的調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調解的工作領域。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著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一些難點問題。人民調解工作不論在思想認識還是實踐工作中都還存在著一些與形勢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
1、少數基層領導對調解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的地方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以致多年沒有召開過地域性調解工作會議;有的領導認為人民調解是“軟組織”可有可無,以致人民調解工作難以擺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有的地方長期聽不到宣傳人民調解的聲音或宣傳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差懸殊;還有不少群眾認為調解沒有強制力,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或者干脆“用拳頭說話”;全社會普遍關心、認可、
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調解人員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
2、調解隊伍總體素質偏低。人民調解員素質參差不齊,特別是村級調解員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層調解員還留在傳統的“勸架員”水平,法律知識貧乏,政策水平較低,有些甚至連制作調解記錄和調解文書都有困難,工作力不從心,以致調解效果事與愿違者不乏其數。
3、調解經費嚴重不足,沒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工作經費得不到保障,嚴重制約了調解工作的開展,挫傷了調解人員的積極性,阻礙了人民調解作用的發揮,“重打輕防”現象比較普遍。加之,社會各界對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認識,人民調解在糾紛當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權威性,出現糾紛,當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決和訴訟解決。
三、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建議
1、深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和有效途徑,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具有基礎性作用。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督促檢查,考核獎懲。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營造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輿論環境。
行政調解的調研報告篇十四
根據縣政府_《關于建立行政調解信息統計分析報告制度的通知》(信府法辦字[20xx]7號)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對上半年行政調解工作進行了分析研判。現將有關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領導重視,精心組織
年初,我局召開了專題會,研究部署了行政調解工作。一是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局行政調解工領導小組。明確了責任,強調了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性。二是制定了《煤炭局20xx年行政調解工作方案》,按照方案要求,細化了目標任務。
(二)健全制度,抓好落實
1、健全完善了行政調解工作制度。建立了矛盾糾紛調解室,簽訂了煤礦安全監管責任狀,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
2、加強了隊伍管理。組織核準審定執法人員資格,加強干部職工法律知識學習培訓,并參加考試,合格率達100%,提高了從業人員素質;對違反相關規定和紀律人員給予相應處理。
3、接受了縣人大代表的調研督察。上半年,我局共辦理縣人大代表提案2個,辦理“96333”投訴件12起,滿意率達98%。
4、認真處理投訴、舉報和信訪。
一是認真處理上級領導督辦案件2起,均得到妥善處理;二是認真接待群眾來訪,共接待群眾來訪21起,均得到圓滿解決;三是認真處理群眾投訴、信訪案件,共受理處理12起,每起都與投訴、舉報當事人溝通,使處理結果達到當事人的最大滿意度。
行政調解人員工作能力亟待提高。部分年青同志由于接觸群眾工作時間短,社會閱歷少,工作經驗不豐富,法律業務素質不高,導致許多糾紛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調解。
1、依法規范調解工作。嚴格依照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開展調解工作。明確各方當事人需自愿接受調解的基礎上結合矛盾糾紛的特點和性質,制定和完善矛盾糾紛調解處理流程,保證矛盾糾紛的依法及時處理。
2、完善矛盾糾紛排查機制。不斷推進工作的信息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完善矛盾糾紛排查機制,形成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相結合,和其他部門相配合的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機制。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反饋和預警分析機制,加強矛盾糾紛的研判分析,完善預警預測,切實做到對矛盾糾紛的早發現、早控制、早解決。
3、提高調解人員辦案能力。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組織調解工作人員深入學習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提高工作人員辦案能力。
行政調解的調研報告篇十五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調解糾紛不再是法院一家的工作,多元化解決糾紛問題的模式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趨勢。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更加注重調解工作的多元化,本文僅以**縣人民法院為例,就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淺析如下:
一、堅持黨委領導,構建法院為主,各部門聯動的“大調解”格局。
二、堅持內外聯動,構建依靠綜治合力化解糾紛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在發揮大調解體系主力軍作用的同時,還要加強與其他調解主體的溝通協調和聯動,充分發揮各方優勢和主動性,全力化解各類糾紛。一是建立健全訴前調解與信訪維穩的聯動機制。法院應加強與信訪部門的溝通協調,在調處涉訴涉法糾紛的同時,共同做好突發性事件的穩控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聯動機制。法院應加強與司法局和各鄉鎮的溝通協調,將法官下派人民調解組織,加強對鄉鎮人民調解指導站和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和規范,根據鄉鎮所轄區域,分工負責,定點聯系并指導調解員的工作,進一步深化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以具體案件成功調解為落實的措施,積極推動建立覆蓋全縣的訴訟調解與非訴訟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格局。三是建立健全訴訟調解與行政調解聯動機制。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糾紛或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糾紛,法院應加強與行政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群團維權組織的聯動配合,充分利用他們的專業技術優勢和獨特地位優勢,實行委托調解、邀請調解、聯席會商等方式,建起一條矛盾糾紛專業化調處的快捷通道。
三、完善調解制度,構建科學規范、效果良好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健全和完善訴前調解、委托調解、協助調解、調解協議確認等工作制度,使調解銜接工作更加科學規范,更具可操作性。一是完善訴前調解機制,對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小額債務糾紛等,當事人要求訴訟立案的,由法院主動向他們宣傳非訴訟調解的特點,鼓勵、引導他們先由人民調解組織、行政機關、行業協會調解。二是完善協助調解,法院在訴訟調解過程中,根據案件審判需要,吸收特邀調解員、當事人親友或有關組織的人員等協助法官一并進行調解。三是完善委托調解,對已經立案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直接將案件委托上述單位或聘任、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四是強化效力確認,對經特邀調解員或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協會等訴訟外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經審查后,依法確認其效力,賦予其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四、建立聯席會議和信息通報制度,構建運轉有序、信息通暢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成立由黨委政法委領導掛帥,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縣“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縣“大調解”工作進行協調、指導、督辦、考評,制定“大調解”工作具體實施意見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聯席會議由縣政法委牽頭,根據實際,適時召開,互相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大調解”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法院、公安、信訪、司法行政和人民調解組織要及時通報發現和受理的矛盾糾紛及調解工作情況,切實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對涉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調解或審理終結后,要將生效的法律文書通報給人民調解組織和行政機關,并針對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對調解工作提出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