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游”記-334字作文
上星期四,我們“一幫”小記者去參觀人民法院及法官審判犯人的過程。先去第一審判庭看審判:犯罪人石某某因詐騙罪,詐騙金額34011元,被判處在期徒刑3年。石某某說話聲音十分低沉,心情好象很后悔的樣子。
只讓我聽清了一句話的意思:他不止一次犯罪了。我想:他既然已經犯過罪了,為什么還要犯?案件是這樣的:石某某伙同他人,物色下手對象。初步了解了被騙者的情況后,說他有血光之災。然后通過手機聯系知情人士,知情人士把那個人的家庭情況告訴石某某,石某某再來問那個人的家庭情況是否如此。那個老實人并不認識石某某,居然他家里的情況了如指掌,就信以為真。拿出錢來讓石某某消災。三年,他完全可以自食其力,賺到更多的錢,但他走進了鐵窗,失去了自由,多不值呀!
又去采訪了法官。她說青少年犯罪越來越多,要我們引以為戒。我覺得我去法院的最大感受是:別再讓身邊的罪犯多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