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事業單位有編制人員為什么還要簽勞動合
糾正一下,事業單位簽訂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勞動合同”。其法律關系為“人事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為“人事爭議”而非“勞動爭議”。
國家自2002年起,在事業單位中推行聘用制度,并要求聘用人員必須簽訂聘用合同。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正式規定應與其工作人員簽訂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法律依據】
《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 》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實施范圍
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人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制度。
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轉制為企業的以外,都要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用,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業單位編制的社會團體錄用專職工作人員,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參照本意見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四、規范聘用合同的內容
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