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企業之間進行借貸的是屬于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是合法的。借貸合同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是當事人自愿簽訂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現如今,企業之間、特別是關聯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現象越發普遍。因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八條規定:“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貼花”。據此,企業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交納印花稅,企業間借款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三、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涵義
企業間借款是指無金融經營權的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民事行為。本文中所指企業間拆借資金,其內容是非企業之間,通過書面的或口頭的協議,由一方企業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借給另一方企業使用,另一方企業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歸還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企業間借款可能存在多種形式,包括直接訂立借款合同,形式聯營或投資而實質進行的資金借貸等。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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